融水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相關法律責任的通告
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對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法律意識,知曉非法采礦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鼓勵參與礦產資源的保護,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關于違法開采礦產資源承擔法律責任的有關內容通告如下:
一、非法采礦行為界定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壞礦產資源。
未取得采礦權開采礦產資源的、超出采礦權登記的開采區域開采礦產資源的均屬于非法采礦行為。
二、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沒收直接用于違法開采的工具、設備以及違法采出的礦產品;處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市場價值的3-5倍罰款;沒有采出礦產品或者違法采出礦產品市場價值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對于已經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企業,超出采礦權登記的開采區域開采礦產資源的,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原礦業權出讓部門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2.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鼓勵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單位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舉報電話:0772-5122831;舉報郵箱:rscgdd@163.com。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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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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