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一商戶銷售無廠名廠址地板 使用兩個月后被退款
近日,融水苗族自治縣融水鎮一商戶,因銷售給消費者的PVC商用地板未標注廠名廠址,且消費者使用兩個多月后地板出現花痕并投訴,最終商家向消費者退還50%貨款。
2025年11月25日,融水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網消股接到消費者投訴。投訴人稱,其于2025年9月13日、24日分兩次從融水鎮某百貨批發部購買地板膠,共計花費1032元。使用后不久,該消費者發現所購地板膠多處出現花痕,且輕輕撕扯就會斷開,因此認為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并要求商家提供產品合格證與產品檢驗報告,但商家無法提供。此后,消費者與商家協商,商家卻堅持認為產品無質量問題,不同意任何處理方案。無奈之下,消費者舉報該商家銷售“三無產品”,要求市場監管局對商家進行查處,并向自己作出賠償。

根據消費者的投訴舉報,融水苗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融水鎮某百貨批發部開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批發部銷售給消費者的地板膠為兩款PVC商用地板,分別為灰白色(型號:36-1)、銀色(型號:A109);兩款產品的外包裝上僅標注有一張合格證,未見生產廠廠名及廠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無廠名、無廠址的不合格產品。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依法對該批發部啟動處理程序。
執法過程中,工作人員向商家詳細講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向商家下達《涉嫌違法行為預警通知書》,明確指出:消費者有權就問題產品提出退貨退款或賠償要求,商家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將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需依法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最終,商家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與錯誤。經市場監管局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12月1日,商家向消費者退還50%貨款,作為此次投訴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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