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縣城鎮開發邊界 第一次局部優化方案
融水苗族自治縣城鎮開發邊界
第一次局部優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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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一、調整概況
(一)調整對象
目前融水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融水縣”)自來水廠的水源為融江河水,是縣城唯一的供水水源,水源單一,供水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對突發性事件導致的供水水質安全問題的能力較差。為解決縣城水源單一供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問題,以及因城市擴張導致需水總量增加而產生的水資源供需不平衡問題,急需開辟第二水源,通過完善融水縣城鎮基礎設施,提高水資源配置能力,保障供水安全,促進融水縣經濟社會發展。融水苗族自治縣融水鎮城鄉供水工程項目屬于有特定選址要求的零星城鎮項目,在城鎮開發邊界劃定時由于選址未明確,未納入邊界外零星城鎮建設用地,無法進行用地報批及供應。為保障融水縣供水項目的開發建設,急需對融水縣城鎮開發邊界進行局部優化,將該項目用地納入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統籌核算。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城鎮開發邊界管理的通知(試行)》(《廣西城鎮開發邊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廣西實施細則》)等相關文件要求,對融水縣城鎮開發邊界進行局部優化調整。
本次調整對象為經批準的融水縣“三區三線”劃定成果中確定的融水縣城鎮開發邊界,本次調整不涉及跨市、縣(市、區)調劑新增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調整融水縣融水鎮公用設施用地,屬于邊界外零星城鎮建設用地項目。
(二)項目概況
1、項目前期工作情況
融水苗族自治縣融水鎮城鄉供水工程項目屬于邊界外零星城鎮建設用地項目,項目總面積為3.2810公頃,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如下:
2020年12月,獲得融水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調整融水苗族自治縣貝江自來水廠一期工程(第二水源)項目建議書的批復》(融發改規劃〔2020〕130號),同意本項目建設。
2022年3月,經縣人民政府第十七屆第6次常務會議研究出具《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更改融水苗族自治縣貝江自來水廠一期工程(第二水源)相關內容>的批復》(融政函〔2022〕28號),同意將項目名稱由“融水苗族自治縣貝江自來水廠一期工程( 第二水源)” 更改為“融水苗族自治縣融水鎮城鄉供水工程”。
2022年3月,獲得融水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調整融水苗族自治縣貝江自來水廠一期工程(第二水源)項目建議書的批復》(融發改規劃〔2020〕130號),原立項文件注銷。
2022年3月,獲得融水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融水苗族自治縣融水鎮城鄉供水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融發改規劃〔2022〕25號);
2023年2月,獲得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關于同意融水苗族自治縣貝江自來水廠一期工程(第二水源)(重報)使用林地的行政許可決定書》(桂林審準資〔2023〕84號)。
2、調整的依據
對照《廣西實施細則》中允許局部優化城鎮開發邊界的情形:邊界外零星城鎮建設用地項目。
融水苗族自治縣融水鎮城鄉供水工程項目列入《融水苗族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融水縣總規》)重點項目安排表。
根據《廣西實施細則》“四、城鎮開發邊界外建設用地項目管控要求,在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節約用地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底線紅線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城鎮開發邊界外規劃布局有特定選址要求的零星城鎮建設用地,城鎮開發邊界外新增零星城鎮建設用地原則上不得超過規劃新增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10%,并納入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和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統籌核算”,本次調整項目已列入《融水縣總規》,符合城鎮開發邊界外允許零星分散的城鎮建設用地要求。
3、控制性詳細規劃覆蓋情況
融水苗族自治縣現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本次局部優化方案的項目,待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調整后,通過編制組織編制規劃選址綜合論證報告(獨立地塊詳細規劃),作為出具規劃條件、核發規劃許可的依據。
4、項目選址的合理性
融水苗族自治縣融水鎮城鄉供水工程項目屬于《廣西實施細則》明確的零星城鎮建設項目類型:公用設施項目中的城鄉供水項目。
融水縣主要河流是融江河和融江河一級支流貝江河,貝江水源保障程度高,距離融水縣城近,是融水縣城理想的供水水源。落久水庫位于融水縣境內貝江的下游,兼顧供水和灌溉。結合周邊規模較大的水體中,落久水庫匯水面積大,水量充沛,水質較好,考慮將其作為自來水廠水源。項目取水點位于四榮鄉,落久電站壩址上游,取水泵房取水點附近。
水廠位于融水縣城區北環路北面。水廠廠址的選擇,應不受洪水威脅,周圍有可拓用的土地,有利于水廠的擴建,有良好的衛生環境,并便于設立防護地帶,廠址應有較好的地質條件,以便為施工和管理提供有利條件,并節省工程造價。凈水廠占地面積較大,根據取水口的相對位置和周邊用地條件,取水口周邊沒有符合條件的地塊。故擬選廠址位于貝江落久水庫欖口副壩壩后約2公里處S309省道路邊的山地。
項目屬于公用設施用地,經與廣西元寶山—貝江風景名勝區進行銜接分析,涉及自然保護地及風景名勝區功能分區的一般控制區,涉及面積0.2873公頃,不屬于《風景名勝區條例》中 “第二十六條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四)亂扔垃圾”及“第二十七條 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等禁止建設情形,符合《風景名勝區條例》管控要求。
項目選址符合取水設施建設選址的原則,能滿足項目建設、外部環境要求,地址選擇可行。項目選址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地、占少量耕地。項目選址符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互協調的原則,項目的選址是合理的。
(三)項目用地情況
本次調整的項目用地總面積3. 2810公頃,需調入城鎮開發邊界3. 2810公頃,涉及新增城鎮建設用地3.1017公頃。
項目主要建設取水泵房和水廠,其中取水泵房0.2873公頃、水廠2.9937公頃。取水泵房:新建10萬立方米/天取水泵房1座(近期設備按6.0萬立方米/天設置),包括泵房、水池、配電間、發電機房、倉庫機修間、回車場等用地;凈水廠工程:新建3萬立方米/天網格絮凝斜管沉淀池2座;新建3萬立方米/天 V型濾池2座(含反沖洗泵設施);新建3300 立方米清水池2座;新建10萬立方米/天的二級泵房1座;新建廢水調節池1座;新建污泥濃縮池2座;新建污泥脫水機房1座;新建10萬立方米/天加藥消毒間1座;新建綜合樓1座;新建職工中轉樓1座;新建機修間1座。配套建設道路、籃球場、供排水、配電、綠化、停車場、垃圾處理等附屬設施。
根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建標〔2005〕157號)規定,取水泵房和凈水廠的建設用地指標如下:
表1? 泵房建設用地指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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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凈(配)水廠建設用地指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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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縣融水鎮城鄉供水工程項目設計規模為10萬m3/d,屬于Ⅲ類規模的水廠。取水泵房用地不應超過0.25~0.35公頃,水廠屬于凈水廠,用地不應超過2.00~4.50公頃。本項目取水泵房用地規模為0.2573公頃、水廠2.9937公頃,用地規模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建標〔2005〕157號)的規定,用地規模合理。
二、局部優化方案
(一)調整地塊用地分析
1、調入地塊(零星城鎮建設用地)的土地利用現狀情況
零星城鎮建設用地總規模為3.2810公頃,其中涉及2020年度新增城鎮建設用地規模3.1017公頃。累計新增零星城鎮建設用地占融水苗族自治縣新增城鎮建設用地總規模的0.74%;零星城鎮建設用地調整后規劃用地類型為供水用地。零星城鎮建設用地涉及現狀村莊建設用地,后續將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在開展《融水縣總規》規劃調整時,同步調整規劃數據庫中的村莊建設邊界圖層。

2、調出地塊的土地利用現狀情況
調出地塊總規模3.2810公頃,其中涉及2020年度新增城鎮建設用地規模3.1006公頃。調出地塊調整前規劃用地類型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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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調出地塊調整前規劃用地類型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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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調出地塊不涉及規劃的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市政設施、綠地與開敞空間等用地,不打破規劃用地用海總體布局。本次方案通過調出近期無開發計劃的地塊,沒有造成新的“開天窗”及碎小異形圖斑,調出地塊合理。
??(二)局部優化方案合理性分析
??1、城鎮開發邊界規模變化情況
??根據《融水縣總規》,局部優化前,融水苗族自治縣城鎮開發邊界總規模為2378.3147公頃,其中2020年現狀城鎮建設用地1811.7864公頃,批而未建用地149.4408公頃,新增城鎮建設用地417.0875公頃,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為1.33倍。調整后融水苗族自治縣的城鎮開發邊界總規模減少了3.2810公頃,新增城鎮建設用地減少了3.1006公頃,減少的指標均用于保障邊界外零星城鎮建設用地。調整后城鎮開發邊界總規模為2375.0337公頃,其中2020年現狀城鎮建設用地1811.6060公頃,批而未建用地149.4408公頃,新增城鎮建設用地413.9869公頃,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不變。詳見下表。
表5 融水苗族自治縣城鎮開發邊界前后規模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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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本表中現狀建設用地、新增城鎮建設用地等數據采用國家下發的“三區三線”劃定下發的底圖數據(或2020 年國土變更調查數據中CZCDYD 圖層)進行統計。
嚴格落實國家有關要求,原則上要為“十五五”“十六五”期間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結合最新年度變更調查以及審批用地情況,融水苗族自治縣目前已使用新增城鎮建設用地70.2913公頃,已使用新增城鎮用地的16.85%,未超過城鎮開發邊界增量指標的40%(即166.8350公頃)。
2、局部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空間(零星城鎮建設用地)布局合理性
(1)涉及有關底線紅線的情況
①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與永久基本農田的銜接分析
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與部下發的永久基本農田核實處置成果進行銜接分析,兩者無重疊圖斑,項目范圍不涉及部下發的永久基本農田核實處置成果圖斑,對融水縣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沒有影響。
②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與生態保護紅線的銜接分析
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與“三區三線”下發的生態保護紅線進行疊加分析,項目范圍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圖斑,對融水縣生態保護紅線沒有影響。
③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與風景名勝區的銜接分析
經與風景名勝區進行銜接分析,項目的取水泵房涉及廣西元寶山—貝江風景名勝區的一般控制區,涉及面積0.2873公頃,項目屬于公用設施用地,為取水項目,項目選址必須要水源旁邊,不可避免的占用自然保護地,項目不屬于《風景名勝區條例》中 “第二十六條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四)亂扔垃圾”及“第二十七條 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等禁止建設情形,符合《風景名勝區條例》管控要求。
已征求林業相關主管部門意見,林業局同意項目選址。

圖2 項目與風景名勝區的銜接圖
④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與河湖管理范圍線的銜接分析
經疊加分析,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不涉及河湖管理范圍,對河湖岸線的管理沒有影響。
⑤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與水源保護區的銜接分析
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與最新水源保護區進行銜接分析,不涉及水源保護區,避讓水源保護地等重要保護區域,無侵占河道、湖面、灘地、濕地和重要生態空間情況。
⑥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與已批礦權、第四輪礦規中的規劃礦權的銜接分析
將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與已設采礦權、探礦權,第四輪礦規中的規劃開采區塊、探礦區塊進行銜接分析,均無涉及,調入地塊對融水縣礦產開采沒有影響。
⑦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與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銜接
城鎮開發邊界調整方案與已批復的《融水苗族自治縣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進行了銜接,調出地塊涉及土地征收成片開發范圍面積3.0542公頃,不涉及公益性用地及已實施征收土地。調出地塊已取得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并同步開展編制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調整工作,將調出地塊從土地征收成片開發范圍中同步核減,核減后,土地征收成片開發范圍邊界完整,不會導致成片開發方案的公益性用地比例降低。
⑧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與城市四線的銜接
經與《融水縣總規》劃定的城市四線進行疊加分析,本次城鎮開發邊界調整地塊不涉及占用城市綠線、紫線、黃線、藍線。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管控要求,對周邊規劃公共服務、交通、市政配套無不利影響。
⑨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涉及耕地情況
調入地塊涉及耕地1.7826公頃,均為水田(耕地等別為7等);調出地塊不涉及耕地。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后多占了少量耕地。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落實“先補后占、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要求,嚴格落實耕地保護任務。
(2)局部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對整體規劃用地布局的影響
局部優化后符合城鎮未來拓展方向,整體城市空間形態、空間結構等未產生重大調整,不會形成新的“天窗”、縫隙,沒有分割造成異形、不便于使用的空間,整體布局更合理;局部優化后對周邊公共服務設施、交通路網、市政配套基礎設施、綠地與開敞空間等布局不造成影響;對未來城市更新沒有造成影響。
(3)其他方面
本次調出地塊不涉及近期急需用地項目、不涉及自然資源部和自治區已審批城鎮建設用地、已辦理劃撥或出讓手續、已核發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證書的城鎮建設用地;不涉及自治區國有收儲土地;不涉及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的城鎮建設用地;不涉及國家和自治區批準的開發區、化工園區、不涉及增減掛建新區等。因此,調出地塊符合調出城鎮開發邊界的條件。調整方案已廣泛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并與相關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等進行充分銜接。
綜上所述,本次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調整方案符合《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城鎮開發邊界管理的通知(試行)》、《廣西城鎮開發邊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嚴格避讓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未突破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因此本次城鎮開發邊界調整方案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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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表
附表1? 融水苗族自治縣城鎮開發邊界調整項目一覽表
單位:公頃

附表2? 調出地塊規劃用地類型前后對比表
單位:公頃

附表3? 融水苗族自治縣城鎮開發邊界調入調出一覽表
?????????????????????????????????????????????????????????????????????????????????????單位:公頃

四、附圖
1、零星城鎮建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現狀圖;
2、調出地塊土地利用現狀圖;
3、零星城鎮建設用地項目土地使用規劃圖(優化調整前);
4、零星城鎮建設用地項目土地使用規劃圖(優化調整后);
5、調出地塊土地使用規劃圖(優化調整前);
6、調出地塊土地使用規劃圖(優化調整后);
7、局部優化后城鎮開發邊界與紅線底線銜接圖;
8、調出地塊、零星城鎮建設用地項目現狀分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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